1.如果被告符合壹定條件,可以在本次訴訟中提起反訴,成為反訴原告。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起反訴:
(1)反訴是在本次訴訟過程中提起的,但本次訴訟尚未提起,或者本次訴訟已經審理,無法提起反訴;
(2)反訴的被告必須是本訴訟的原告。即反訴與本訴訟當事人相同,但訴訟地位互換;
(3)反訴必須與本次訴訟的訴訟標的或訴訟理由有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2.被告不出庭能做出判決嗎?
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人不到庭,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官許可在審理過程中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親自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缺席判決也是以合法的方式作出的,應當向未到庭的壹方宣布並送達判決,充分行使缺席壹方的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