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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法律地位

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控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已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訴訟中。刑事被告人有進行辯護、最後陳述和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的權利,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有申請回避、申訴和請求再審的權利,有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侮辱其人格完整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合法的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拘留(見米蘭達規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更換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被告人,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人參加訴訟。被告不符合當事人要求,原告不同意更換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成為反訴原告,本訴訟原告成為反訴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和原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是指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權利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傳喚應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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