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資條件方面,有松有緊,但緊大於松;分配程序明顯簡化;在信息披露、監管和懲罰方面,體現了加強上市公司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精神。
《辦法》將再融資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兩種。其中,公開發行證券在原有增發、配股、可轉債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引入了帶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方式。
帶認股權證的公司債是公司債和認股權證的結合體,可以拆分上市,債務性更強。
從發行條件來看,發行帶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對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規模和現金流有壹定要求。規定凈資產不低於15億,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應不低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利息。
從發行期限來看,帶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只規定了最短期限1年,最長期限沒有限制。由於帶有權證的公司債券的債券部分可以獨立上市交易,這種再融資方式不僅將極大地促進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還將增加證監會在公司債券市場發展中的主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