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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護農業用地最新規定

《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發展。

各地要完善農村公路、農田水利用地、畜牧水產、溫室大棚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建設改善生產條件,鼓勵發展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業。

除附屬於設施農業的管理、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築用地外,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除建設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築材料硬化地面,或使用建築材料但未破壞土地且易於復墾的畜禽圈舍、溫室大棚及附屬綠化隔離用地,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業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經市縣政府批準,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但涉及占用耕地的實行補充任務。

農業設施用地相關管理依據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源規[20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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