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看完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首先,明確聘書屬於通知型,本身不構成法律要約,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壹種道德約束價值和通知效用。
其次,從合同的角度來說,未註明日期的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法律文書,也就是說對方對妳沒有追索權。
第三,從社會常識來看,企業招聘往往發出幾十個OFFER,得到幾十個回應。最後,他們中只有少數人願意合作,作為具體的交易經理,他們不會把這些事情放在心上去追究任何責任。最多也就打個電話指責壹下。
第四,從新的《勞動合同法》來看,對員工的保護措施應該更加強硬,但是妳目前並沒有和對方官方有效作家達成壹致,也就是說妳不是對方的員工,對方沒有資格以所謂的違約來懲罰妳。
所以結論是,不要著急,如果在道德關口過不了自己這壹關,那就給對方電話道歉,說明原因(當然需要編壹點小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