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是指無產階級在通過革命鬥爭打破舊國家機器、奪取國家政權後,在徹底摧毀舊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雖然無產階級在廢除舊法、創造新法的過程中,可以而且應該有選擇地、批判地吸收和借鑒剝削階級的法律(特別是資本主義的法律),但它是可以為社會主義服務的。
但是社會主義法和剝削階級法有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法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意誌的體現。社會主義法律是由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或批準的,社會主義國家實施的行為準則總和是有保障的。
社會主義法律對於鞏固、改善和加強無產階級專政(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起著積極的作用。它有效地保證了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和自由,對敵人的抵抗和破壞實行專政。社會主義法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
社會主義法律原則
社會主義法的原則可以概括為民主原則、法制原則、國際主義原則、社會主義原則等。,其中最根本的原則是民主主義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其他原則都是從這些原則派生出來的。在談到1954憲法草案時,毛澤東指出,“基本上有兩個原則:民主主義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127頁)。這兩個原則不僅體現在憲法中,也體現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
社會主義法的民主原則關系到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社會主義民主首先是指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即在工人階級領導下,廣大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具體化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民主內容,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