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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法律援助的對象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範圍如下: (壹)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事項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7.請求治療工傷的;8.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9.主張因家庭暴力產生的民事權益。(2)刑事訴訟中,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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