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後,會受到多項消費限制。背信棄義的人就是我們常說的背信棄義的人。通常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是欠下大量債務不還的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老賴。有的人欠別人的錢不還,被別人起訴,自己卻覺得沒什麽大不了的。其實被法院列為失信人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大部分高消費場所和交通工具都會被限制。法院有權拍賣被列為失信人的財產,失信人的財產將被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火車、船舶的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