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的管轄視不同情況而定。壹般來說,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涉外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關於涉外案件的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包括:涉及國際條約的案件、涉及外國人身份或婚姻的案件、涉及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案件等。這些案件通常由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管轄權的劃分
涉外案件的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涉及的領域來劃分的。具體來說,基層人民法院主要管轄第壹審涉外民事案件,涉及國際條約、外國人身份或者婚姻、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特殊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涉外案件中,如有特殊情況或需要適用特殊程序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特殊處理。比如涉及到外方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等事項。,可能有必要采取特殊措施來處理它們。
總而言之:
涉外案件的管轄視不同情況而定。基層人民法院主要管轄第壹審涉外民事案件,但涉及國際條約、外國人身份或婚姻、外國企業或組織的特殊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處理涉外案件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特殊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爭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前款規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無效或者內容不清、無法執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