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選擇合同依據的方法。明確選擇是指當事人以口頭或者口頭方式作出明確的法律選擇。默示選擇法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選擇要適用的法律,法院根據合同條款、事件事實和當事人關於合同的其他法律行為來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表示。在這兩種法律選擇中,明確的選擇是透明的,也是相對穩定的,這壹點得到了各國立法實踐的肯定。因此,是否承認和認可當事人默認選擇的法律就成為這個問題的關鍵。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缺省選擇都采取了有限的態度,即壹方面允許缺省選擇,另壹方面又對判斷對象和標準做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新頒布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選擇或者變更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爭議適用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上述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已經廢除了默示推定,直接采納了意思自治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也是近年來沖突法理論和立法中的壹個新命題。2.立法利用意思自治的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避免對當事人的實際意圖進行揣測。默認選擇實際上失去了適用空間,但其部分條款也存在問題。如《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而是支持同壹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如果他們對法律的適用沒有提出異議,則當事人應選擇適用於合同爭議的法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條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中適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