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詐騙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民事欺詐的直接目的是與對方簽訂合同,最終目的是通過履行合同獲得經濟利益。
2.手段不同。民事詐騙只有輔助騙術,詐騙有核心騙術。民事欺詐者的欺詐是訂立合同的壹種輔助手段,可稱為輔助欺詐。行為人與他人簽訂並履行合同本身不屬於欺騙。
3.法律關系不同。民事欺詐雙方之間存在法律關系,欺詐者與對方之間不存在因欺詐而產生的法律關系;
4.民事救濟的可能性不同。如果是民事欺詐造成了他人的經濟損失,被欺詐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救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詐騙分子往往隱瞞身份和住址,導致雙方無法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5.法律後果不壹樣。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應當受到治安處罰。民事詐騙取得的財物無論數額多大,都不可能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