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壹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審理: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將要求被申請人明確答復,仲裁庭將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質證,辯論,陳述最終意見;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
5.裁決: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仲裁庭將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