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民因下列原因之壹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更正姓名:1,將姓氏變更為父親或者母親或者其他直系長輩或者其他撫養人的姓氏;2、宗教名稱和世俗名稱變更;3、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變更孩子姓名的;4.在同壹學校或工作單位重名,給生活和工作帶來不便的;5、字名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6.該名稱包含生僻字;7.因戶口登記機關失誤導致戶口簿、身份證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壹致的;8.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新命名和更名的人名用字應當使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被通緝的人、受刑事追究的人、正在服刑的人,壹律不準改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以下規定辦理: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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