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八條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包括破產清算、重整和和解。
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壹)破產申請、破產原因及說明;
(2)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四)債權債務清單;
(五)誠信承諾書。
對債務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和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被贍養人),應當提供被贍養人基本情況等相關材料。債務人合法雇傭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