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舊改補償標準如下:
(1)深圳舊住宅小區簽約面積可按簽約數的95%後征收;
(2)城中村合法房屋95%及簽訂歷史違建房屋合同人數可征收後,條例明確規定可納入舊改項目標準,降低立項和拆遷標準,並首次設定最低補償標準。
2.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四條。
城市更新拆遷補償可以采用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由產權人自願選擇。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的方式,對與被拆遷房屋具有相同產權限制條件的房屋進行補償。
已登記的商品住宅物業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低於壹比壹的比例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實際面積不得少於約定面積。因誤差導致超出面積小於3%的,產權人可不再支付超出面積的房價款。安置補償最遲應在產權人遷出之日按約定支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築和歷史違法建築的拆遷補償標準,由市場主體與產權人參照本市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二,舊改有哪些補償?
對老城區的補償包括以下內容: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