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需要檢查兩次的車輛的詳細信息如下:
(1)小微私人非營運車輛使用年限超過15年後;
(2)營運客車5年以上;
(3)10年以後的營運貨車、大中型非營運客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車輛年檢需要哪些材料?
1.填寫機動車檢驗記錄表。私家車除車主簽字外,還須附有車主身份證復印件,公車須附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填寫委托書並加蓋公章;
2.將車輛識別碼的拓印紙粘貼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的相應位置;
3.駕駛證;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
5.自行修理的車輛或由修理廠修理的車輛應在檢驗單上蓋章;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
7.對於輕型汽油車,需提供采用穩態工況法的尾氣檢測合格報告;
8、委托地方發放合格標誌需提供《委托發放機動車檢驗標誌通知書》及回執;
9、涉及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應提前處理;
10.代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