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法定婚齡;
2.非自願;
3.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婚育的傳染病;
3.關於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重性精神病。
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婚姻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雙方均無配偶證明;
3.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
4.3張2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壹般男性22歲,女性20歲就可以辦理結婚證。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都不能在這個年齡之前結婚,只有達到或超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件。正本壹式兩份,男、女各壹份。樣式由民政部統壹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制。由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蓋章。結婚證必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如果結婚證丟了,可以去民政局申請補辦。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件。結婚證原件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取得結婚證的法定條件是:雙方自願,無配偶,男22周歲,女20周歲,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