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理研究
假設
理查德·A·波斯納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方法(即用經濟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基於以下三個假設:
(1)行為人的行為是其在特定法律條件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當事人對某種權利的不同估價是其交易的動力;
(2)法律制度在運行中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因此法律行為可以用最大化、平衡和效率來評價;
(3)清晰的產權界定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過制定使權利轉移成本更低的法律,可以促進資源流向高效利用資源的人,從而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
推理
波斯納定理還有壹個推論,即它的對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的責任應歸於那些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未能做到的人。”波斯納定理的實質是比較優勢原則要體現在權利和義務的安排上。經濟主體在風險偏好、信息占有、財產所有權規模、決策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這些差異作為約束影響權利的運行成本。所以按照“平等競爭,誰能在其中生存”的原則,是體現效率標準的權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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