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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親養親的制度是怎樣的?

保留的養父母簡稱“保留養父母”。中國古代法律規定,在逃罪犯有祖父母、年邁或患病的父母,又無其他男性照顧者的,可以停止或免予執行刑罰,回家照看親屬。

明清法律《名例法》規定,犯罪且有祖父母或父母年老(70歲)無人照顧者,停打100棍,贖其罪,保其親。唐宋明清的法律也規定,除了十惡之罪(唐宋)或總赦原罪(明清)外,老死的罪犯都要請侍者。

它創建於488年。

公元488年,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創建了“養親”的擴展信息系統。按照儒家的孝道倫理,兒孫必須盡到贍養老人、送老人於死地的義務。孝文帝特詔,以表心意。對於那些犯了死刑的人來說,他們的父母和祖父母沒有繼承人,也沒有人贍養他們,在被處決前,他們被要求在家裏度過余生。

中國自漢魏以來,法律的儒家化突出表現在禮率法和接受禮入法上。儒家的禮已經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很多宗法倫理道德規範直接升級為法律規範。

百度百科-挽留和養育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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