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宣告有罪是指對某壹行為宣告有罪,但同時免除刑罰和非刑罰處罰。單純宣告犯罪是以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的,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不能宣告有罪。單純宣告有罪,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刑事處罰和非刑事處罰都不適用。宣告有罪的判決應公開作出(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公開宣告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是對犯罪行為的負面評價,是對行為人的譴責,必然會對行為人的社會生活產生不利影響。正因為如此,被告人有權對簡易宣告有罪的判決提出上訴和申訴(見《刑事訴訟法》第180、203條)。可見,刑法本身肯定單純宣告有罪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對犯罪人的譴責,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壹種方式。當然,這種方式是不依靠其他更嚴厲的具體措施,實現刑事責任的最少方式。壹種觀點認為,免刑是壹種有罪宣告,但有罪宣告只是司法機關對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的主觀確認。雖然是權威確認,但其本身並不能成為法律制裁,而只是法律制裁實施的前提條件。因此,免除處罰是壹種有罪宣告,不足以被認為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方法。但既然是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權威有罪宣告,而且這種宣告對罪犯的社會生活產生了不良影響,就明顯表現出其懲罰性;在給予刑事處罰或者其他非刑事處罰時,宣告有罪是實施法律制裁的前提條件,但沒有其他法律制裁,宣告有罪就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本身。因此,不能否認單純宣告有罪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壹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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