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又稱危害人類罪或危害人類罪,是壹種引起整個國際社會密切關註的重大國際犯罪。
戰爭罪:
國際法委員會起草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1998)將以往戰爭罪的籠統表述改為詳細解釋。戰爭罪是違反相關具體戰爭法律或慣例和戰爭行為的客觀具體行為,即“戰爭罪,
關於國際法中危害人類罪的定義,現有國際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互不壹致,甚至截然相反。“特別是,學者和各國政府就危害人類罪是否應與武裝沖突聯系起來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很難達成統壹的意見。
鑒於各種國際法律文件對危害人類罪的定義不壹致,筆者認為,危害人類罪不需要與武裝沖突聯系在壹起,也尚未成為習慣國際法中壹項明確的、公認的規則:國際法中的危害人類罪不應刪除“戰時”這壹重要標準;& lt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規約>:危害人類罪的定義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