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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立案審查?

備案審查是我國壹直實行的備案制度。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7日內審查是否立案。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自2015、1年5月起,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訴訟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可以上訴。

擴展數據:

訴訟程序:

起訴-立案審查-受理-訴訟文書送達-辯護-管轄權異議審查-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舉證-審判

備案審查:

1.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狀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可以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1)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業務自主權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和執照申請,行政機關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拒絕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七)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八)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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