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壹方。客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
1.行政法律關系是受法律調整或限制的社會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是在行政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3.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移性。也就是說,關系中必須有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且在我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不能是原被告。
2.主體資格受到限制。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要立場是“平等下的不平等”。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完全相同。
(2)雙方權利義務數量不能對等,壹方有另壹方沒有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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