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性質:本案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由於香港和中國大陸分屬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雙方的合資合同被視為涉外合同,本案屬於涉外糾紛。)
2.本案管轄:本案由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法律,管轄分為屬地管轄和級別管轄。本案的地域管轄,應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由於有多個被告,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分為三類,即1、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1)、海事案件——(2)重大港澳臺案件——(3)仲裁相關案件、(4)專利糾紛案件。現原告擬在中國大陸起訴,應向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案適用法律:本案應適用中國大陸法律,而非香港法律。根據國際私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糾紛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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