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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能否從輕處罰。

法律主觀性:

是的,認罪不是法定的減輕情節,但卻是酌定的減輕情節。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自首是法定減輕情節。但是,對於坦白是否可以從輕處罰並不明確。雖然坦白不是法定減輕情節,但在司法實踐中作為酌定減輕情節被廣泛使用,“坦白從寬”也作為壹項刑事司法政策長期實施。自首應列為法定減輕情節,理由如下:1。認罪作為法定減輕情節,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坦白從寬”很容易成為誘供手段。刑事政策法治化可以對口供獲取起到規範作用。在審判階段,口供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完全取決於法官的經驗,導致量刑不壹致。酌定情節合法化可以使量刑更加統壹。就罪犯自身而言,通過鼓勵和引導他們坦白罪行,重新做人,可以實現國家對他們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快改造進程,早日回歸社會。2.將坦白作為法定減輕情節,有利於司法機關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我國刑法僅將自首列為法定減輕情節,但自首範圍窄,條件苛刻,尤其是自首,使得很多被動歸案的犯罪嫌疑人不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於犯罪嫌疑人的虛假供述,大大增加了偵查機關的破案難度,增強了公訴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出庭壓力和審判壓力。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有必要盡可能采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易審判,前提是被告人認罪。因此,需要通過法律手段提高罪犯認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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