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物為物。審計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或期間狀態。
2.以會計為對象。審計提供和銷售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的依據、期間和時間狀況。
3.以規則為對象。審核系統、計劃、任務、標準和流程的實施過程和結果。
4.以責任人為對象。審核經濟責任人的期間責任和最終狀態。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目標成本審計。
審計步驟分為八個步驟,即:
1,確定審計目標;
2.了解並描述內部控制系統;
3.內部控制制度的初步評價;
4.符合性測試;
5.符合性測試結果的評估;
6.實質性測試;
7.實質性測試結果的評估;
8.寫壹份審計報告。
綜上所述,審計局的審計主要分為三類:財務收支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四條
審計法所稱的財務收支,是指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的財務收支。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財政收支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和項目目標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