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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無法履行合同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因病不履行屬於違約,除非合同中將疾病列為免責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違約方可免除或全部免除責任。疾病不屬於不可抗力,不能作為免責事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能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由第三人履行的費用。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第五百九十壹條當事人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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