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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造成的死亡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因生產事故造成死亡的,應當向受害人及其親屬支付賠償金。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按六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包括在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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