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和醫療服務。
3.旅遊和娛樂服務。
4.餐飲和住宿服務。
6.其他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如果已按15%計提和扣除進項稅,並按規定轉出進項稅的,應在進項稅轉出當期相應減少和扣除進項稅。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本期可抵扣加抵扣=上期期末新增抵扣余額+本期新增抵扣-本期抵扣加抵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