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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證明去哪裏法院?

法院的有效證明可以由原審法官出具。

生效證明是指法律文書經過上訴期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效力證明書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裁決書效力證明書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效力證明書。有效憑證是權利人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之壹。很多時候法律文書無法履行,需要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文書的上訴期過了,對方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權利人可以到作出法律文書的機關申請生效證書,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申請人的不同,出具有效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當事人本人或原審代理人前來辦理的,提供以下材料:1 .原審判決;2.本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2.委托他人辦理: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以下材料:(1)判決書原件,(2)合法有效的授權手續,(3)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律師介紹信原件(委托律師提供)。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以下材料:(1)判決書原件,(2)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5)合法有效的授權手續原件,(6)代理人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委托員工提供),(7)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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