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省財政是否給懷塔紀念館撥款,我們需要了解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國家應當為文物保護提供必要的經費。懷塔紀念館作為重要的文物單位,其保護和運行經費應由相應的財政部門予以保障。因此,省財政有責任給懷塔紀念館撥款,保證其正常運轉和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具體由省財政廳根據懷塔紀念館的實際情況和資金需求,制定相應的預算和撥款計劃。這些資金可用於懷塔紀念館的文物保護、展覽、科研、宣傳教育等方面。同時,省財政廳還將對懷塔紀念館的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其合法、合規、有效地使用資金。
綜上所述,省財政有責任給懷塔紀念館撥款,保證其正常運轉和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具體資助金額和使用方式需根據懷塔紀念館的實際情況和資金需求確定,並由省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文物保護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文物保護單位、考古發掘、可移動文物保護、文物安全、文物科學研究、文物宣傳教育等文物保護事業應當給予優先支持。
問:收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首先,收養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具有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此處略)。同時,收養也有其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
(1)收養身份收養是改變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行為,具有擬制和解除的法律效力。
(2)收養關系主體的限制性收養是壹種身份法行為,用於創設特定的身份關系。
因此,收養關系只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