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判決是終審的,意味著法院對案件的終審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為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終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當事人不得申請上訴,只能提起再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二。生效的民事判決有哪些法律效力?
1,約束力。無論是壹審的判決,還是上訴審的判決,在宣布或者送達之後,都會有壹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判決的法院在判決成立後受其約束;今後,法院不得撤銷或變更同級壹審判決,即使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變更。判決對法院的約束力是判決的固有屬性。所以各國民事訴訟法都認為判決成立後就具有約束力;
2.既判力。既判力,又稱實質確定性(也稱事實確定性),是指最終判決所判斷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性適用;
3.執行。執行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在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時,判決中的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