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以前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有相應職能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者有鄉鎮企業壹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有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2008年以前首次新建或擴建的建築。
如果該建築屬於2008年以前的,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那麽就要確定妳的房子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否符合當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屬於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