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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漁期內的捕撈規定

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的自然水域,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最遲自2021 00時起,實行暫定10年的常年禁漁,期間禁止自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此之前禁漁。有關地方政府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此之前宣布實施禁漁的,禁漁開始時間按照其規定執行。禁漁期捕魚最高可罰款65438+萬元。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大量非法捕撈,組織或者聚眾非法捕撈,使用炸魚、毒魚、濫電、抗拒漁政管理等方法,等等。根據我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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