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為: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2.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3、損害公司利益,損害公司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 *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