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與經濟法的區別:
兩者的調整範圍不同,有重疊,但也有區別。
經濟法調整以生產經營管理為中心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以交換為中心的財產關系,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關系和壹定範圍的橫向經濟關系,也調整經濟組織內部的壹些重要經濟關系,而民法不調整縱向經濟管理關系或經濟組織內部關系,經濟法不調整民法中的平等人身關系。
主體構成不同,民法中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經濟法的主體體系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內部組織。
主旨不壹樣。民法是“個人權利本位”,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
調整的手段不完全壹樣。民法主要采用民事手段,經濟法除民事手段外,還采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實施綜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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