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