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明的生產經營地址以外儲存食品的,應當在儲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儲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訂儲運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和產品合格證明,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和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法律客觀性:
《藥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加工食品原料和加工、銷售、儲存食品的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