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第四章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擴展數據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原則
①不應對人體造成任何健康危害。
②食品腐敗不應隱瞞。
③不得以掩蓋食品本身的質量缺陷為目的或在加工過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或摻雜、摻假、偽造。
④食物本身的營養價值不應降低。
⑤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在食品中的使用。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人民健康網-食品添加劑標準問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