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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處罰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的部門,將被責令停止使用並沒收設備。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法律分析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發現涉嫌違法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將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指定專人負責立案工作,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的解釋,並做好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相關秘密。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理由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當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違法事實和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屬於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集體討論,註明行政處罰通知書、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意見。行政處罰文書應當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對不按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項目,應報市人民政府進壹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壹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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