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以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虛假廣告: (壹)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