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馬法中,設立了禁止財產管理制度。簡單來說,禁止物業管理就是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酗酒、吸毒、賭博、魯莽奢侈品消費等不良嗜好的人的制度。監護人將代替被宣布禁止管理財產的人。因為孩子還小,辨認能力和自控能力相當有限,缺乏交易經驗,只能從事適合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的民事活動,比如購買小額商品。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制度,簡單來說就是監督和保護,包括監護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有監督和保護權利的義務。當然,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在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使用、管理或投資。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壓歲錢購買或消費商品,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認可或不認可合同並否認其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謂無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雖已滿10周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行為性質和後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判斷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壹個無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做壹些根據他的年齡和智力可以理解的行為,或者不會損害他利益的行為,比如買壹個橡皮擦,接受獎勵、禮物等等。
無行為能力人的效力:
1.純利益和能力範圍內的小額民事行為有效;
2.其他行為無效;
3.如果定理收縮,契約本身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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