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是人力資源外包的壹種形式,用人單位和員工只受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約束。用人單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擇業自主權和流動權。
人事代理是實現人事使用和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人事改革新舉措,促進了人事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離,使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切斷了對以人事檔案為核心的單位的依附性管理。
擴展數據:
人事代理制度是20世紀90年代人事部推出的壹項人事制度改革措施。針對的是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私企,但不僅僅是事業單位。
2005年前後,隨著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另壹項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廣和覆蓋,人事代理制度作為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的重要配套制度,也在全國範圍內迅速推行。
據人事部統計,截至2009年65438+2月底,全國98%以上的各級事業單位建立並實施了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基本實現了全覆蓋。
總的來說,目前地方所有事業單位,除了上級任命的領導,包括大部分中層領導,都是事業單位聘用的,都與事業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其中,沒有人事管理權的事業單位也實行了人事代理制度,人事檔案、人事考核、工資晉升、職稱晉升都由人事代理機構(壹般稱為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以前說的事業單位固定用工模式已經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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