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可以依法處分單位定期存單:①質押貸款合同到期時,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②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貸款人需要依法提前收回貸款。③借款人或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3)質押期間,如用於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遺失,貸款人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並申請掛失;單位定期存單如有損壞,貸款人應持相關證明申請補發。質押期間,存款人不接受存款人的掛失申請。貸款人申請掛失時,應向開戶銀行提交掛失申請書,並提供貸款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質押合同復印件。掛失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特殊情況下,可用口頭或信函方式,但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掛失手續。掛失生效,單位原定期存單所載金額及利息繼續作為質押資產。
(4)出質人發生合並、分立或債權債務變更時,貸款人仍擁有單位定期存單所代表的質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