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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試用期競業限制協議有效。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的期間,員工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是壹種相互選擇的表現。

競業禁止協議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職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到與本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兼職,或者禁止職工離職後壹段時間內到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工作,包括職工自己創辦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禁止,是禁止特定人與特定業務內容相關的某種行為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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