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解讀本文講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只有實事求是,以充分確鑿的事實為判案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法律為判案標準,才能做到不偏不倚,不偏不倚,確保審判公正。
二、本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
1,以事實為依據,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避免主觀片面性,依照法定程序認定案件事實。以事實為依據,壹是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二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調查收集;第三,人民法院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出示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證據。經過雙方質證和辯論,只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為客觀準繩,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或者主觀臆斷,任意曲解法律為我所用。
3.補充:以事實為依據和以法律為準繩是相互聯系的。以事實為根據是公正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以法律為準繩是正確解決民事糾紛的基礎。兩者缺壹不可。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準確認定案件,做出正確裁決,公正解決民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