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開庭三天前以傳票方式通知當事人,但在很多情況下,法官在定開庭期時,往往會電話通知當事人來法院領取傳票。當然,也有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郵寄方式送達當事人,應當保證當事人在開庭三天前收到開庭傳票。
擴展數據:
庭審的具體步驟
首先,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五,評論和句子。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