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壹百零五條罰款、拘留應當使用決定書。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