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六條* * *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 * *業主起訴,其他* * *業主列為* * *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條繼承訴訟開始後,繼承人、受遺贈人任何壹方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補充* * *與原告明確放棄繼承,不再列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繼承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其他繼承人作為與原告共同參加訴訟通知的繼承人,未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將其與原告列為* * *人。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所稱個人合夥,合夥人是民事訴訟的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薦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效力。選舉訴訟代理人,應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
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私營企業以其所屬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私營企業及其所屬集體企業可以是原告。
第四十四條在訴訟中,壹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