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作為收集的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就具有法律效力。
照片可以作為證據,收據是書證。原則上應提交原件。照片作為其復制形式,在法律上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但其證明效力較低,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和認定單壹證據:
1,證據是否為原件,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2.證據是否與本案事實相關;
3、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任何利害關系。
綜上所述,收據照片的法律效力有限,只能視為復印件,可以作為輔助證據。需要知道的是,收據的照片不是原件,需要有其他證據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
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和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副本、復制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